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343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卓****,地址:,法定代表人:胡***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凌晨,李××等人从郴州市×××娱乐有限责任公司(×××KTV)水立方包厢消费完出来,李××在大厅沙发已出现身体异常、呕吐和抽搐的情况,在准备送去月上客酒店时,李××在×××酒店的电梯内死亡。经检定,在×××KTV水立方包厢内的曹××、曹×、曹××、肖×、周××、龙×等人的尿液中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经查,曹××、曹×、曹××、肖×、周××、龙×等人与李红梅在×××KTV水立方包厢内吸食毒品,×××KTV工作人员曾××在包厢内看见李××等人吸食毒品未上报公司管理人员,未及时报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证人证言、违法吸毒人员的陈述、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提取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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