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不决字[2025]第0240号
违法行为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胜利*******,现住:安化县小淹镇胜利*******。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丁X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联系开锁师傅,将房东夏XX安装的,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XX楼楼顶天台楼梯间的一扇铁门卸下,并将该铁门放置在自己家中保管。2025年6月5日,丁X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再次联系开锁师傅将该铁门重新安装复原。
2025年3月7日,丁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勘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丁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丁磊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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