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刑)不决字[2025]第0067号

  违法行为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0时许,田**、莫**、 刘*、张**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一楼以打纸牌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局由刘*坐庄,田**、莫**、张**等人参赌,每把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 至赌局结束时田**输3000元,莫**赢2000元,刘*输3200元,张**赢1000元。,石**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