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坪)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情与被害人谢×升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2025年5月7日,坪上镇政府依法将刘×情屋前花坛拆除。违法行为人刘×情认为系谢×升提供了虚假证据,才导致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她家的花坛,随后便在抖音APP上发布视频称谢×升系恶霸及黑恶势力,导致被害人谢×升名誉受到损害。经民警劝阻后,违法行为人刘×情已将视频下架并删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情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谢×升的陈述、刘×情发布的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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