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的一天,龙**在花垣县花宾酒店楼下附近玩耍的时候,看到开了一家“超级大盈加”游戏机店面,于是走进店内询问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充值上下分,店内摆放有18台欢乐水果赌博机(每台水果机一个操作手杆,四个按钮,水果机100元,充值1000分),以及1台捕鱼(8个座位,8个手杆,每个座位2个按钮,捕鱼机100元,充值10万分)用于充值赌博,当天龙**共计充值400元用于玩水果机和捕鱼机,当天赢得赌资500元,后在2025年5月20日龙**找工作人员充值1000元用于玩水果机和捕鱼机,当天输了赌资1000元,共计输了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龙XX的陈述,查获经过,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因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龙**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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