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比)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乌杨街道兴隆村田*******,现住乌杨街道兴隆村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5时许,清水坪派出所民辅警在所长胡胜的带领下在清水坪镇魏家村至石堤镇路段交通执勤中,张*驾驶一辆非法改装切黑色女士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清水坪所执勤人员示意驾驶人员停车进行检查,驾驶人员张*对清水坪所执勤人员示意停车指令不配合,且加速闯关;之后张*欲再次返回,清水坪所执勤人员看见张*后,便前去核实张*身份,张*见执勤人员后,掉头就跑,清水坪所执勤人员杨建华拉住其摩托车雨篷制止其开车,并让其下车,张*对指令拒不配合,且加速掉头离开现场,导致清水坪所杨建华手被勒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张x的询问笔录、张x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