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禁)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马颈*******,现住吉首市泰丰悦和城*******。
  现查明:2025年3月初刘**在邵阳市邵东市做客,之后一个外号叫“啊平”的人给他在维也纳酒店旁边的巷子里的家庭酒店开了个房,刘**让“啊平”给他找点毒品,过了三四十分钟左右,“啊平”就带来了0.1克左右的冰毒和大麻,之后刘**就通过烫吸的方式在宾馆内将毒品吸食,2025年4月19日刘**在吉首市被抓获后我局民警采集其毛发送往第三方公司进行鉴定,得到鉴定结果为刘**毛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毛发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0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龙山县禁毒大队采取社区戒毒,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