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7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3年04月底,罗xx在明知是其上线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获利800元,累计银行交易流水38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08月2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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