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善)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紫桥滨湖路紫荆庭*******。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0时14分,罗×因饮酒后驾驶湘J5×××3普通二轮摩托车,被鼎城交警大队善卷中队民警在善卷路与鼎城路交汇处设卡查获。经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及交通违法前科信息,罗×实施了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及前科查询、查获及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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