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不决字[2025]第0195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滔溪镇英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五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龚某文在长沙市开福区金帆小区1区9栋1楼无名麻将馆内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上,下注208元现金的赌资,参与打鱼机赌博。
以上事实有:龚某文的陈述;李某望的陈述;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龚汉文赌博行为金额较小,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对龚汉文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