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6时42分许,违法行为人袁×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商店内,趁他人不注意,伸手将两瓶娃哈哈牌八宝粥盗窃放入自己的裤袋内离开商店;2025年6月16日16时52分许,违法行为人袁×再次返回该店内,趁他人不注意,伸手将两瓶金典有机奶盗窃放入自己的裤袋内离开商店;2025年6月17日14时50时多,违法行为人袁×在该店内玩手机充电后,趁他人不注意,伸手将一瓶娃哈哈牌八宝粥盗窃放入自己的裤袋内离开商店,店内员工及时追上,一同返回店内后,袁×从身上将盗窃来的一瓶娃哈哈牌八宝粥拿出放在收银台上,双方发生争执后,袁×逃离现场。2025年6月17日16时多,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袁×抓获归案后,袁×以上盗窃戴永红商店内商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被盗商品价值20多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店内监控视频、对案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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