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0974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现住沙坪街道汉回村
现查明:2025年3月至今,违法人陶××在上线老板陈××(未到案)的安排下,在违法人彭××经营的长沙市开福区月湖××××特色自助餐店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共计获利1万元。经查,2025年6月16日上午和17日,违法人丁××在该店摆放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上实施赌博的行为,共计输掉184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陶×钢、丁×刚、彭×娟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