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3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许,何×峰在闲逛时来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店,看见摆在店内的手镯展台上的一个玉手镯好看,想偷了卖钱以供自己生活开支,就心生歹意,趁店员不注意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价值288元的玉手镯盗走,6月17日在蒸湘区蒸湘北路建设银行大厅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峰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何**的指认现场截图、5、抓获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