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王X为获取报酬,按要求持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前往银行取现再转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经查明 ,王*共使用涉案银行卡取现四次,共取现16900元,本人获利1000元。其中2025年6月14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建设银行XXX支行取现的3700元关联浙江省XX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宣XX被诈骗案。 2025年6 月17日,王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王X的询问笔录;宣XX被诈骗案的相关材料;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流水;违法行为人王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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