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于2024年09月26日至于2024年11月17日,多次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一楼的万游引力游戏厅参与“打鱼机”赌博机的赌博活动,彭*向赌场工作人员彭涛、彭记刚、彭生多次进行转账充值积分,充值金额达2000余元,该赌场“打鱼机”赌博机共有7个显示屏,赌场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给赌客上、下分,赌客把钱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转给这个工作人员购买积分(赢钱后或者赌博结束后均可通过工作人员下分获取相应金额),随后工作人员就会拿着一张黑色的卡(卡里都是积分)带赌客所做的游戏机面前刷一下,就把相应比率的积分刷到赌客做的游戏机供赌客进行赌博,彭*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彭*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