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0时许,荣XX无证驾驶湘F87XXX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县荣黄线大冲村路段时,被我中队执勤人员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5mg/100mL,荣X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进一步查证:荣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24日荣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2年9月13日荣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荣XX的行为构成了无证驾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荣×兵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荣**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荣**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荣**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