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谭桥街*******,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康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为非法获利,于2025年6月16日凌晨4时驾驶电动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长江路××一加油站旁,盗窃了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奔驰轿车车内财物,共计盗窃硬壳粗支和天下香烟18包,黄色硬壳粗支芙蓉王香烟4包,涉案总价值约1900元。另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因涉嫌盗窃于2022年6月份被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5年3月份因涉嫌盗窃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