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7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0时许,易**驾驶湘FXXXXXX小车沿岳阳县荣公线行驶至荣公线XX公里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我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3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易**在2019年11月07日19时00分,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X中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易**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