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保靖县迁陵镇锦绣*******。
  现查明:张**于2024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一楼“万有引力”游戏厅内通过“打鱼机”进行赌博,通过给游戏厅工作人员给现金或微信转账在“打鱼机”上充值上分,然后每次下注50元至100元不等,盈利后通过服务员下分后,服务员给其张**按照比例兑换现金,张**在该游戏厅赌博输了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张**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张**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