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刑)决字[2025]第085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三*******,现住邵阳县下花桥镇三*******。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吴××在邵阳县下花桥镇新停村,捡到被害人刘××遗失的手机。此后吴××通过套取刘××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从刘××手机微信中分四次,盗取了刘××手机微信钱包中的3450元钱。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