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万泉*******,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尚格*******。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早上6时许,违法行为人田×和受害人曹××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2619号房间内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田×将曹××推倒在地,并且对其面部扇了3、4下巴掌,之后田×再次将曹××从地上拉起,用手继续扇了曹××面部3、4下巴掌,致使曹盼盼脸部及腿部淤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询问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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