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皂市*******,现住石门县皂市镇桅岗*******。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20时33分许,刘**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门县皂市镇皂市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75毫克每100毫升。经查,刘**曾于2017年04月23日因饮酒后驾车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及车辆信息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酒驾违法前科查询资料、违法人刘**的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