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金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金罗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1年04月16日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6日18时55分,袁××饮酒后驾驶湘J7×××T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澧县金罗镇草堰村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与申辩;3、袁××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4、袁××的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