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迎)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xx年x月xx日早上x时许,违法行为人匡x在醉酒后来到xxx村村委健身场以匡xx之前对其进行辱骂为由先用拳头对匡xx进行殴打,随后用木棍击打匡xx的手腕和背部。随后匡xx逃至杨x香商店,违法行为人匡x赶至商店对杨xx店内财物进行打砸。杨xx在一旁用手机拍照录像,匡x因不满杨xx拍照的行为遂抢过杨xx手机摔在地上,又冲到杨xx家中将杨xx家中的麻将桌、电风扇、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
以上事实有1.xxxx、2.xxx、3.xxx、4.xxxx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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