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5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易X斌窜至株洲市荷塘区XXXXX摩托车充电桩处,看见有摩托车在使用充电器充电,遂临时见财起意,盗走两个充电器及一个头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退还被盗物品,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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