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3时许,赵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路周边对沿线停放的汽车粘贴淫秽小卡片赚取佣金,共计粘贴五十余张。经鉴定,小卡片上的字样及登录网址出现的截图界面属淫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赵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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