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晚22时许,桃花江派出所民警在桃花西路479号查获现场人员十二名,其中汪**在棋牌室内看别人打牌,没有参与三公赌博,无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汪**的陈述,证实了其未参与三公赌博;3.到案经过,证实了汪**的到案过程;4.户籍信息,证实了汪**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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