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097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上午和17日上午,违法人丁×刚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二期4栋特色自助餐店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上实施赌博,共计输掉184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丁×刚、彭×娟、陶×钢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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