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月湖二期9栋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至今,违法人彭×娟在陶×钢的安排下,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二期4栋自己经营的特色自助餐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为违法人丁×刚赌博提供条件,经查,彭×娟共计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彭×娟、丁×刚、陶×钢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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