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行)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行廊*******。
现查明:2022年年底的时候,刘X得骂王X秀骗了她儿子周X平的钱。2023年2月26日12时许, 刘X得在行廊镇行廊村其家附近水井旁洗衣服时,王X秀记恨刘X得骂她一事便上前将刘X得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因王**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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