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5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3时许至9时许,陈XX、欧XX、曾XX等人在新化县枫林街道天华广场右边一门面内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把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陈XX在进门右边位置坐方,每把下注二三十元至七八十元不等,共输2230元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供述、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