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0时许,廖××酒后驾驶一台号牌为号湘L××××K小型普通客车,沿066县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066县道宜章县梅岩公里2KM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廖××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衡阳市经纬司法检定所鉴定,廖××血检酒精含量为64.3mg/100ml。经查,廖××于2020年11月12日因酒驾被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查获,于2021年5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身份证明;2、查获经过;3、 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气式酒精测试单;6、 现场执法以及其他证据照片;7当事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8、前科资料;9、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