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535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3时许至9时许,陈××、欧××、曾××等人在新化县枫林街道天华广场右边一门面内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把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欧××在靠门位置坐方,每把下注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共输18700元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供述、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
欧**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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