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岩)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袁*在明知是为不明赃款洗钱且不能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一张卡号: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给对方用于洗钱, 接收、转移赃款资金706264元。 2023年12月30日因袁*中国建设银行卡触发资金预警,我局民警在汉寿县跟其见面后告知其银行卡涉嫌诈骗资金流水,且签订了《预警劝阻反诈承诺书》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告知书》。 2024年3月16日袁*在明知上线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卡号为:XXXXXXX的中国银行卡以及手机银行,现场用手机银行开户的三张中国银行卡(卡号: XXXXXX(账号XXXXX)、卡号: XXXXXX(账号:XXXXX)、卡号:XXXXXXX(账号为:XXXXXXX),支付宝账户, 电话卡,人脸识别等信息给上线用于接收、转移涉诈资金50100元、71000元(共计: 12100元),袁*自己非法获利200元。现公安机关查实的受害人情况如下: 2024年3月16日,被害人祁XX被诈骗, 其中有50100元赃款由袁*卡号为:XXXXXXX的中国银行卡进行接收、取现、转移。违法人员袁*2024年05月21日到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清单、违法人员陈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袁*因同一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刑拘一日折抵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