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1时19分许,谭**(身份证号:430224197901252218)驾驶号牌为湘BJZ09学的教练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与铜霞路的交叉口段接受民警检查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2mg/100ml,谭**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当事人谭**现场提出对所驾驶的湘BJZ09学的车辆性质存在异议,因该车所属驾校(株洲市宏顺驾校)已于2024年8月倒闭,因债务问题,该车抵押给驾校教练员王建新。2025年1月3日王彪以3400元从王建新手中收购该车。2025年1月10日王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因该车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5年4月3日违法行为人谭**书面提出陈述认为其饮酒驾驶营运车处罚不当。2025年4月30日经石峰交警大队案件讨论小组讨论建议该案按非营运机动车处罚,并呈报支队会议讨论。2025年5月20日违法行为人谭**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30日株洲市交警支队在石峰大队组织了听证,2025年6月4日经支队疑难案件讨论小组讨论,决定按照饮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 查获经过、询问笔录、审查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条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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