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行为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中午,段X在洪江市安江镇XXXX匡XX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5月04日段X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尿检结果呈阴性,经对段X进行毛发检测,结果其毛发中未检测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段X的陈述和申辩、前科材料、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尿检报告、毛发检测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段丹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丹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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