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怀化市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至今,老挝籍女子XXX (中文名李X)在其签证过期的情况下,先后非法拘留在广东省XX市及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XX村。2025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XXX(中文名李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护照签证信息、结婚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PH***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