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现住岳阳县长湖乡范家*******。
现查明: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何X来到米XX位于岳阳县长湖乡的住宅,在受害人米XX卧室的床头垫下面的蓝色布袋包内将盒子内的首饰金戒指,金项链和一只金手镯盗窃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里,何X在盗窃得手后来到长湖乡XX岭电信手机店潘老板处将首饰按100元卖给了手机店老板的潘X明,后潘X明在得到何X的金首饰后进行融化称重。2024年10月14日,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1521元钱。2024年10月23日,潘X明退赔赃款给米XX共计伍万元整,米XX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湘雅二医院与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X两次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不一致,现无更高鉴定机构能够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何X本人的陈述,同案潘X明的陈述,受害人米X罗的陈述,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之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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