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岳阳县柏祥镇中村*******,现住岳阳县长湖乡范家*******。
现查明: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何X来到米X罗位于岳阳县长湖乡的住宅,在受害人米X罗卧室的床头垫下面的蓝色布袋包内将盒子内的首饰金戒指,金项链和一只金手镯盗窃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里,何X在盗窃得手后来到长湖乡范家岭电信手机店潘X板处将首饰按100元卖给了手机店老板的潘X明。潘X明明知何X智力存在障碍,且金首饰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物,仍以100元的极低价收购,并在得到何X的金首饰后,将被盗金首饰带至方X容家中进行融化称重,后方X容转账给潘X明22552元钱。2024年10月14日,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1521元钱。2024年10月23日,潘X明退赔赃款给米X罗共计伍万元整,米X罗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潘**本人的陈述,同案何文的供述,受害人米细罗的陈述,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之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潘**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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