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武冈市文坪镇田中*******。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6时许,周XX、李XX在武冈市西站对面牌坊公共场所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元至20元,因赌博发生互殴,周XX头部被李XX用胶凳子砸伤出血,周XX用拳头击打李XX额头,事后李XX送周XX到医院治疗包扎并进行CT检查。另查明,周XX于2025年5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李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武公(头)决字[2025]第03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六个月内违法治安管理被行政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