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水车*******,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水车*******。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X与朱XX在长沙市芙蓉区XX小区门口产生口角,后朱XX用手打易XX头部,易XX持平跟皮鞋鞋底砸打朱XX面部,经鉴定朱XX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25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6月17日易XX接电话通知后前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易XX的询问笔录;朱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违法行为人易XX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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