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39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赵X在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路XXXX21栋1单元3楼因为与妹妹赵X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赵X一气之下使用家里的一把水果刀朝赵X的左侧大腿处捅了一刀,造成赵X左腿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赵五的询问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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