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徐X明驾驶其摩托车到达长春镇黄家湖环湖公路附近,使用其携带的弓弩射击麻醉针到一条土黄狗身上,致使土黄狗被麻醉,随后将该条土黄狗装入袋中离开了现场,事后将盗窃的该条土黄狗烹饪之后吃掉了。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的供述、监控截图、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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