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交)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鹄山乡荷沂村委新*******,现住鹄山乡荷沂村委新*******。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平饮酒后驾驶赣AFU××××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古丈县城出发往罗依溪方向行驶,20时12分行驶至古丈县留心修理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遂即对李×平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27mg/100ml。经查,驾驶人李×平于2016年7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交警大队处罚,故此次行为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户籍资料、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