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菱)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01时许,唐xx因与李xx在xxx酒吧内口角纠纷一事,纠集五六名男子、两名女子在XXX酒吧楼下大门口将李XX等人拦住,后唐XX、向XX及另外两名男子将李XX、管XX打伤,其中两名女子将宋XX打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李XX、管XX、宋XX的陈述;2、证人蒋X的证言;3、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