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花)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晚,杨**伙同吕志军、易光跃窜至宁乡市花明楼镇靳江村加油站对面杨××经营的草莓园,盗走杨××养殖的蜜蜂四箱。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2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文书,物价鉴定意见,谅解书,杨××、盛××的询问笔录,吕志军、易光跃的陈述和申辩,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杨**主动退赃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