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隆回县司门前镇双*******。
  现查明:阳满华因阳旭娥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5年以来,阳满华多次辱骂阳旭娥,同年5月15日,阳旭娥与丈夫玉宗找到阳满华,在双方发生口角后,阳满华先动手推了阳旭娥,阳旭娥与伍**遂对阳满华实施殴打,致使阳满华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伍**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