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西山*******,现住临武县大武路15*******。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0时许在临武县文昌路××××门外,陈××与李××因琐事发生口角,李××的岳父郭××闻讯赶来二话不说对着陈××的头部打了一拳,陈××的丈夫李**见状将郭××推倒在地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此时郭××的孙子郭××冲到烧烤摊拿起一把菜刀冲向李××并且用菜刀指着李××并与李××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郭××将手中的菜刀丢在地上,随后郭××、郭××与李××扭打在一起。过了不久双方被围观的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人员的供述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5.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