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韭)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凤镇苑花村3组*******,现住双凤镇苑花村3组*******。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未查证对方身份和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将本人微信绑定的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47849725XXXX,开户行:重庆南岸XXX支行)提供给他人周转资金,经查证该卡进账流水13000元,系长沙公安局芙蓉分局XXX派出所立案侦查的陈XX被电信诈骗案的涉案资金。2025年6月17日,陈XX主动前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陈XX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涉案银行卡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陈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前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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