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
  现查明:2025年4月“鹏伢子”以每月1000元好处费将一台打鱼机摆放到李×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的铜铃××驿站超市,截至2025年6月17日李×方获利2000元;2025年5月至6月违法行为人刘×泉多次到该超市玩打鱼机赌博,达到积分后通过打鱼机兑换香烟,刘×泉共计在该超市打鱼机充值16530元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